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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是指船舶的船體和結構、機器或設備、舾裝或構造、系統等在船塢或船廠進行修理,以達到其原設定的狀態或功能要求并能夠繼續使用。
中文名 : 船舶修理 范 圍 : 船體和結構、機器或設備修理
法 律 : 修船條例、修船工作會議紀要 所屬分類 : 船舶
基本任務
我國交通部頒布的《修船條例》及《修船工作會議紀要》,均按照導致船舶修理的原因、修理范圍和間隔年限,對船舶修理作了明確的分類和分等。航運企業的機務部門應據以制訂每一具體船舶的修理時間和費用的計劃。船舶上處在第 一線的各部門負責人,應當熟悉各類修船的范圍,以便依據修船的種類,編制修船項目申請單(以下簡稱修船單),以免漫無邊際地擴大修理范圍,造成時間、精力和資金的浪費。
修船單是船舶和機務部門向船廠提出的修船工程的基本技術文件,是機務部門和船廠用以安排修船計劃,分配修船費用,船廠做好船舶進廠修理前施工準備工作的依據。因此,修船單的編寫應力求使船舶的需修部位清楚,情況準確,技術合理。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證修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并達到技術質量的要求。
(一)船舶修理的種類
1.計劃養護修理
船體和設備在營運過程中都會有自然損耗,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暴露出某些缺陷,發生或大或小的損壞。為了保證能夠繼續安 全使用,須有計劃地進行修理。計劃養護修理包括航修、小修和檢修(或稱為中修和大修)。
航修:是在船舶營運期中,發生影響航行而須由船廠或航修站協助進行的一般修理工程和一般事故修理,航修應利用航次在港的停泊時間進行,船廠或航修站應積j重視航修工作,接到通知即予安排修理,必要時隨船檢修,盡可能不影響船舶的運輸生產。
小修:是按規定周期有計劃地結合定期檢驗進行的廠修工程。小修的目的是消除在營運中產生的過渡磨耗,保證船舶到下次計劃修理期內的安 全運行。小修一般和塢修同時進行。小修時主要是對船體、舵、軸系、通海閥、主輔機、鍋爐以及工程船舶專用設備等進行重 檢查和修理,一般只對原有設備進行調整、研磨、更換零件、清潔保養等工作,除航務工程船舶外,不得漆裝改建。小修基本工程范圍如下。
(1)船體有銹蝕時除銹油漆(沒有銹蝕的部位而且油漆又好時,就不要隨便除銹和油漆),修換少量船體構件,對局部損耗的外板、甲板或其他板材作適當貼補或挖補。
(2)主機局部拆裝,調整間隙,軸承澆鉛。無特殊情況的話,大海船主機不吊曲軸,大江輪主機曲軸不出艙,大柴油主機一般不解體。
(3)輔機及管系等進行一般檢查和修理,可以修換部件,但不漆裝或移位。
(4)鍋爐內部清洗,檢修附件,并可修換部分爐管、小牽條、焊補裂縫,但不剝爐衣、不解體。非因特殊需要,不隨便作水壓試驗。
(5)工程專用設備進行檢查和修理,可以修換挖泥工具、泥泵、樁錘、絞機等易損部件。
小修間隔期機動船、工程船、冷藏駁船、食品駁船,一 級油駁船為12~18個月,絞灘船、躉船為18~24個月,貨駁及二級以下油駁為24—36個月,有些躉船無小修。間隔期上下限根據航區、營運條件、設備狀況,由用船單位技術部門確定,但不能超過上限。
檢修是按規定周期間隔2—3次小修并結合定期檢驗進行的廠修工程。檢修的目的是對船體、主輔機及其他設備進行全檢查,重修復在小修時不能解決的較大缺陷,保持船舶強度和主要設備的安 全與運轉條件。檢修時檢查發現的問題,須解決的均應修復,但對連帶工程可以安 全使用到下次小修時解決的,可做好記錄,繼續使用,分別在以后小修時修復。檢修基本工程范圍有:
①定期檢驗規定的拆裝工程;
②船體有銹蝕時除銹油漆;
③修換部分船殼、甲板及骨架;
④主機允許解體修理,并更換主要部件;輔機可以出艙修理,或整臺更換;
⑤鍋爐允許抽出爐膽,割換燃燒室,并按檢驗規定期限進行水壓試驗;
⑥檢修時一般不進行漆裝改建,但對工程量不大而營運中有顯著效益的改建項目,經論證并報上級批準,可以結合檢修進行;
⑦工程船的專用設備應進行全m拆驗,允許更換挖泥、打樁、起重等設備主要部件及專用電氣設備。
檢修是計劃修理的 大修別,對修理項目的確定,須符合安 全和勤儉的原則,一般不更換上層建筑,大船不換主機和鍋爐。 ,
檢修的問隔期:機動船、工程船、絞灘船、冷藏駁、食品駁、一j油駁、海上鋼質躉船為4~6年;江河鋼質躉船為6~9年;貨駁及二級以下油駁無檢修。
以上各修別以間隔時間為主進行安排,其工程范圍只是原則劃分,由于船型、機型復雜及船舶的技術狀況各不相同,如發現問題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小修時允許進行個別檢修范圍的工程。
2.事故修理
事故修理是指對船舶因發生事故而損壞的部分的修理,這類修理如果工程范圍不大,一般可以隨著航修工程進行。但如果工程范圍較大,航修難以勝任的,則仍需安排修理計
劃。事故修理的項目、范圍和期限,要根據船舶檢驗機構的驗船報告所載的實際損壞情況和
修復要求來確定。事故修理在實施修理之前,仍需開具修船單交給承修的船廠。對于輕微
的事故損壞,在不影響適航性能,不妨礙安 全營運的前提下,可以作好記錄,待到計劃養護修
理時修復。事故修理項目應集中編制修船單,并注明“事故修理”,要求船廠對這部分修理費
另開發票,并在發票上加蓋“事故修理”字樣的圖章,以作為索賠的憑證。
3.基本恢復修理
對于已不能使用的船舶需進行恢復適航性能和船體強度的修理,例如對于沉船、火災船只的殘骸的修理。這類修理工程浩大,需用巨額資金,修船期長,經濟效果差,現已不多見。
(二)船舶修理的組織管理
1.建立修船制度——保養、管理及維修制度
對船舶采取“預防措施”,即在日常營運過程中由船員進行保養,保養愈好,預防措施愈得力,則修理工程的范圍愈小;反過來,“修船措施”恰當,則修船質量高,修船周期短,保證被修船舶在營運中維持正常技術狀況的時間越長,也就便于船員進行保養。
2.注重修船工藝,縮短修船周期,提高經濟效益。
(1)預先詳細查明和確定待修工程范圍,填明修船單,并且作好保障,在z短時間內完成修理工程所b需的一切準備工作;
(2)建立用船單位、修船單位、驗船單位之間的正常而恰當的關系,以保證修船質量,提高修船速度; .
(3)定點修船,例如長江船舶在長江沿岸的船廠修理;
(4)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船體修理技術標準》進行修船,并根據各廠具體條件來選擇z合理的修船方案及修船工藝。
(三)船舶修理的主要工作
1.準備工作取下需修理的船體構件,拆除妨礙工作的機械、管系、家具、設備等。
2.基本工作直接消除船體缺陷的修復工作,即修理或重新制作拆下的部分,如零、部件等,然后予以裝配。裝好后還要作試驗,檢查使用性能能否已恢復、改善或提高了。
3.輔助工作 為準備工作和基本工作提供方便的工作,包括為工作地點搭設腳手架;接通氧、炔、風、電、水等動力與能源;材料準備;修船過程中的起重運輸工作;修理完畢后的清理現場工作。
沒有了!